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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老伴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

2017-12-04


[案情]

  家住黄浦区的杨阿姨带着自己未成年的孩子与58岁的老李再婚。去年2月,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患了癌症,六个月后撒手人寰。他的三个儿女和杨阿姨在处理老李遗产时起争执。老李的子女认为,位于黄浦区的房屋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,与杨阿姨无关。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,可以掏钱买下来。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,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,而且自己的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,也有权分得遗产。那么,这处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呢?杨阿姨无法与老李的子女协商解决,为此,杨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[法院判决]

    法院认为,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,按照《婚姻法》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,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。因此老李去世后,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三个亲生子女和一个继子女共5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。
[律师分析]
  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“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”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,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,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,再加上老李继承前妻的那份,由杨阿姨、老李的三个亲生子女和一个继子女共同继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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